近日,随着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捺印,一起困扰双方当事人及执行人员多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借款合同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2007年,因建设工程合同及借款合同纠纷,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工建公司)将武汉鑫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鑫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返还借款。此案由新洲区法院一审、再审后,于2010年12月判决鑫成公司向新工建公司偿付工程款及借款共计2870余万元元,并按照15‰/月的标准赔偿违约金,自2008年4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鑫成公司对再审结果不服并上诉,经过市中院二审及省高院再审,均维持原判决。2012年,市中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历经区法院、市中院、省高院三级审理及重审,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比较大,矛盾尖锐。本案在执行过程也遭遇种种阻碍:一是案件标的额高、争议大。本案执行标的比较大,仅欠款本金部分就高达2870余万元,且由于当事人因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被告长期未能依照判决履行,形成高额违约金,初步测算的总标的超过6000万元。二是案件财产多、处置难。由于本案涉及标的高,被执行人的流动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案在新洲法院执行期间,该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44套,若强行对该查封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不仅耗费时间、精力,而且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三是案件矛盾深、难度大。一方面,被申请人由于对判决不服,多年来一直在通过各种渠道申诉,寻求救济;另一方面,由于该案在新洲法院执行期间长时间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且人大代表以议案方式对案件表达了高度关注,市法院将这一执行难案指定到汉南法院执行。
面对上述种种困难矛盾,在市法院的组织协调下,新洲法院的协助配合下,本院采取以下对策积极开展工作:
一、领导重视,庭长挂帅。本院受理该案后,市中院李进副院长多次专门组织市中院及我院、新洲法院有关领导沟通案情进展、指导执行方案。本院在殷磊院长的领导和指示下,迅速成立执行专班,吃透案情,找准要点,确定了“背靠背调解促和解”的执行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伍利群副院长与时任执行庭庭长魏世维多次赴新洲、江岸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沟通案情,商量解决方案。
二、因时制宜,灵活处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的44套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但是,评估拍卖程序复杂,耗时比较长,不利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对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也会造成损失。经过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申请人自行出售被查封房屋。截至2013年8月,被执行人将出售房产所得的1100万元通过本院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仍在继续出售其余被查封房产及其他门面。
三、厘清案情,巧做工作。在对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执行人员了解到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定其需偿还的欠款过高,且其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偿还债务,遂到检察机关、人大等部门申诉寻求救济。执行人员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对执行标的进行审查,厘清其中的本息,在新洲区人大代表喻炳华的帮助下,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案件的实质进展和执行人员的诚意打动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放弃部分违约金和利息。
四、上下联动,促成和解。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市法院多次组织我院与新洲法院通过协调会的方式进行沟通,我院殷磊院长、伍利群副院长也多次与新洲法院有关领导进行沟通案情,案件的执行工作在上下两级三个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得以顺利推进。
2013年10月16日,新工建公司与鑫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鑫成公司向新工建公司偿还建筑工程款及违约金和借款共计3400万元,分三期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和解协议签订以后,被执行人已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协议约定的首期1000万元转入至本院账户,本院已将该笔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正在积极筹措第二期500万元款项。困扰法院多年的执行难案经市区两级法院联手终于得到了解决,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得以化解,执行法官感到由衷的欣慰,心中的一块大石终于落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