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需谨慎,莫让高利遮双眼

详解万某某、胡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7-16 09:23
来源: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持续高发,参与非法集资人数呈上升态势,为打击惩治非法集资类犯罪,汉南法院立足审判,积极推动案件处置化解,依法妥善审结一批非法集资类案件。

【基本案情】

2017621日,被告人万某某、熊某登记注册贸易有限公司,并招聘彭某、操某等多人为该公司员工,在湖北省内成立多家门店,以购买会员卡返利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712,被告人胡某成立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线下实体超市为据点,以公司名义,采用购买会员卡返现模式,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通过讲课、带团旅游等形式,针对不特定人员销售不同级别的会员卡。20181月至5月间,被告人以公司的名义在武汉市汉南区辖区内与80余名会员签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0万元

案发前,汉南店按约定返还会员收益共计人民币80元,应部分会员要求,退还会员本金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元。案发后,被告人以现金方式返还部分会员本金80万元,造成会员实际损失共计60余万元截止一审终结,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追回全部涉案赃款目前,退赃发还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胡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综合考虑犯罪对象、被告人前科、认罪、退赃、主从犯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万某某、胡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从犯被告人操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将被告人退出款项全部依法发还被害人。

【法官后语】

    本案中万某某等人通过成立多家公司的形式实施犯罪活动,看似公司规模壮大,实则假借公司之名,以高利息诱惑不特定公众存款,其在汉南店内或会员“旅游”期间,以集中上课的方式积极向会员宣传产品,以高额回报吸引会员投资,犯罪手段隐蔽,巧设“连环计”,使被害人越陷越深。本案虽不能反映非法集资的全貌,但仍可以小见大,近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为名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担保、第三方理财等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从事欺诈活动,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在本案中被害人均为老年人。根据中国老龄协议联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开展的2020年度全国涉及老年人案件情况调查显示,2020年度老年人金融财产权益受侵害刑事案件中,超九成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老年人存有积蓄且愿意投资“养老项目”;普遍辨别能力不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子女不在身边,对陌生人的关心很容易听信等等。本案中被告人均积极退赃,为受害老人追赃挽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但要彻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仅靠法院单打独斗是不行的,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充分认识到本罪的严重危害性,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社会要营造踏实肯干的良好氛围,树立“勤劳致富”的理念,不走捷径、不走偏路。

    二、加强监督管理,堵塞漏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监督制约作用,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综合治理模式,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金融、银监、媒体等多个部门参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有效机制。

    三、加强警示教育,强化社会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理性投资观念。司法部门应联合社区、学校等部门,大力宣传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