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汉南法院走进社区 促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基层化解

2022-02-28 17:20
来源: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2022210日,汉南法院立案庭为解决辖区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深入社区实地走访,与物业公司、社区工作人员召开座谈会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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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此类案件群体性、爆发性特点突出,矛盾易激化,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起群体性矛盾纠纷。为及时化解和有效预防此类矛盾,了解该小区物业服务情况,汉南法院立案庭主动走进社区,就该小区物业问题召开座谈会,特邀纱帽街综治主任朱小华、月亮湾社区书记杨梅,社区律师、物业公司代表到场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立案庭法官对汉南法院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进行分析释法,对该小区已开庭审理案件中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针对归纳问题提供了相应法律建议。社区工作人员表示积极配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矛盾化解在诉前,做好释法说理及法律宣传工作。

经过详细商谈,物业公司代表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和社区工作,拟定调解方案,平和化解矛盾,同时也会站好物业服务最后一班岗,与新任物业公司做好交接工作。

汉南法院将坚持通过诉源治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同时,把普法宣传融入立审执工作,延伸司法触角,争取社区支持,通过社区网格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并采取巡回审判、典型案例发布等多种方式,推动类案的“示范诉讼”,提高类案解纷,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以司法职能助力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不断增强“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实效性。

 

【法律知识小链接】

我家房屋漏水,物业至今未解决,凭什么交物业费?

物业合同纠纷案中,常有业主因房屋外墙或者楼顶漏水等问题作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取决于物业公司是否是房屋系列问题的责任主体。

房屋外墙或楼顶出现漏水,在不存在业主或第三人装修过程导致上述问题发生的情况下,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当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以此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我没有签字,为什么要交物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的对象系小区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我没有入住,为什么要交物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人工费,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并不影响物业服务费的发生,因此房屋空置不是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与物业公司约定,由物业公司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乃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及时准确地公开物业服务范围及收费情况;加强与业主间的交流沟通,充分听取业主意见,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努力提升小区业主的服务体验。

广大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及时交纳物业费,业主不能以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交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持续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点。如果存在物业公司未按合同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高等情形,应通过正确途径维权,不可简单的以拒交物业费来进行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