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拒执罪”典型案例一

2018-11-07 09:50
来源: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邓艳云、全旋与被告曹国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28日作出的(2017)鄂0113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国山赔偿原告邓艳云210528.05元,赔偿原告全旋462616.91元,共计673144.96元。

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7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曹国山在邓艳云和全旋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60000元,曹国山拿着原告出具的收条和医院预付缴费单要求保险公司预赔。保险公司按理赔相关规定,在曹国山15万元商业保险额内,于201677日支付商业险赔付款10000元,共计138000元。但曹国山收到保险公司138000元后,转移保险赔付款60000元,只给了78000元。在邓艳云、全旋住院治疗急需用钱时,邓艳云的丈夫全大林多次寻找曹国山,曹国山才赔付12000元。曹国山及家人现搬离原住址,已不知去向。

被执行人曹国山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及肇事者,经生效判决确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明知理赔款远不足以支付医疗费,而转移保险赔偿金60000元,携款隐匿行踪,逃避执行,应认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院,于2017918日向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分局汉南区分局递交有关证据线索及送达移送侦查函,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过程中。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在判决履行期间转移财产,躲避执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