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不止一个

2021-11-26 12:09
来源: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作者: 邹桦、张超

二条巨型贵宾犬牵出一个安阳恶犬伤人事件,而在汉南区,二条大型罗威纳犬因为疯狂拖拽撕咬一名年仅9岁的孩童,其主人被送上了被告席,这起恶性犬只伤人案件最终以被告人程某某(化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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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6日早上6时许的汉南区碧桂园小区,多数人都还沉浸在睡梦中,年轻的田某某夫妇怎么也想不到,此时正在楼下玩耍的年仅9岁的独生子田某某(化名)正在经历生死,两只大型罗威纳犬对田某某疯狂的撕咬、拖拽。被保洁人员及业主合力救下时,田某某关键部位及手臂、腿部、后背等多处咬伤撕裂、骨头外露,全身衣物全部被撕碎掉落,全身赤裸、鲜血淋淋、不堪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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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经调查发现,涉案两只大型罗威纳犬为同小区一业主程某某所饲养,但并没有养犬证,不仅如此,程某某长期以来对犬只管理随意放任,不牵狗绳、不带嘴套,任由犬只在小区内自行游走,已经多次发生伤人事件。即便如此,程某某并未因为两只涉案罗威纳犬体型大、攻击性强、频繁伤人而加强管理措施,反而无视业主、物业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劝说制止,依旧我行我素终酿成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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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终酿祸”,养犬自由不代表可以侵害他人权利。被告人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经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恶犬不仅仅伤害了一名孩童,更是伤害了社区业主对公共安全的期待。

  

法官后语:

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文明养犬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本案虽为个案,但其反映出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从表面上看犬伤人事件只是偶然现象,但究其深层往往具有必然性,多是由于饲养人的放任、放纵引起。犬只作为动物,行为举止具有不可预判性,不可能寄希望于犬只自身对危险性进行注意和预防,犬只伤人,责任不在犬而在于饲养人,这种管理在于平时,更在于规范。如果犬只饲养人因为自己不规范饲养犬只的行为,使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处于危险状态,饲养人就负有防止和排除这种危险发生的义务,这是一种先行行为义务。本案饲养人在犬只伤人事件多次发生后,甚至是在经物业、居民投诉、劝说后,仍未从预防和排除危险的角度对犬只采取行之有效的约束管理措施,未作出积极努力和有益改变,如果说一次伤害事件的发生是偶然和意外,但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类似事件,这本身就反映出饲养人对于他人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的淡漠和无视。公民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如果公民滥用或不正确行使权利,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