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1.被告人的现住址;
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1.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4.有其他原因的。/p>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p>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 、(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且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