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李某系某科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负责该公司货物仓储管理;被告人程某系该公司司机,负责该公司货物运输。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经张某提议,李某、程某同意,三人利用职务便利,挑选五花肉、鸡腿、猪脚等肉类冻货放到公司中转仓库的码货区,由程某深夜驾驶货车运出公司至事先约定地点汉南区某住宅小区附近路边,张某、李某则开车接应,将程某货车上的货物搬至私家车上后转卖给个体户,所得赃款三人均分。三人本以为自己的作案手法很隐蔽,可以瞒天过海,但其监守自盗的行为很快被察觉,公司于月底清点货物时发现端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视频追踪,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偷运货物的张某、李某、程某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未及销售的所运货物价值5千余元。 经查,被告人张某、李某、程某三人在短短不到2个月时间内先后6次将公司货物偷运并兜售,偷运兜售的货物价值7万余元。经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被告人张某、李某、程某深刻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主动退赃,赔偿了被害企业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取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程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被告人一贯表现、犯罪次数、犯罪金额、认罪悔罪表现以及赔偿谅解情况等情节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程某三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每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本案涉及职务侵占犯罪,职务侵占犯罪是司法实践当中较为高发的涉企刑事犯罪类型之一。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中饱私囊,不仅会导致企业资产流失,还会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以及选人用人机制,损害企业生态,制约企业健康发展,破坏营商环境。 本案是汉南法院持续推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生动实践,今后,汉南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营商环境刑事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依法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规范治企能力,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